文:輔心人〈香港聖公會輔導服務處心理輔導員〉
承接上期,談到政府就對離婚父母推行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」諮詢市民。當然,最理想是讓兒童在一個健全的家庭中成長,但理想歸理想,現實中我們依然要面對,一旦父母要分開,怎麼辦?
一般情況下,雖然二人婚姻破裂,但仍夠成熟去面對對方,可以做一定程度的好榜樣,共同參與有關子女的決定,法庭往往會發出同管養令,這正正這「即使不能做好夫妻,亦能做好父母」的概念。
但如果兩人沒有共識,可能是社會最不忍睹的情形。特別是一些所謂「為啖氣而爭」、你爭我奪、兩敗俱傷式是官司,相爭過程為子女帶來的痛 - 你想想,作為子女,知道母親痛父親、父親仇視母親,而不是作共識去決定自己去向,滋味如何?
無論法官怎樣判決,你還會相信你同住管養的家長,會接納和鼓勵你與只有探視權的一方嗎?你又能放心,眼前探視你的家長,沒有因為你和另一個家長同住而間接對你不滿?成為父母中間的夾心人,怎能健康成長?
聆訊過程中,子女可能會被法官問及自己的意願,如己所願固然好,但亦難以面對另一位家長。如事與願違更可悲,先失望於意願不被接納,再要面對和自己不希望的家長同住,不單覺得尷尬,甚至對對方不滿和忿怒,往後的日子,怎麼辦?
筆者不是律師,當然不知他們 - 特別是委員會成員 - 的想法,只是從他們考慮立法的背景,猜想他們眼見子女受著父母離婚的傷在先、爭他們的管養令的害在後,希望新的共同父母責任模式,能肯定雙方往後的參與機會,減低父母打官司的意欲,最終減少過程中對兒童的創傷。
只是,在新提出的模式下,本身可以合作的父母,似乎並無得益。但對本身已難以合作父母,一如其他專業同行所言,法例可能成為雙方對峙的武器,產生更長遠的負面影響。
近年推廣的「家事調解」〈mediation〉服務〈註一〉,正是希望幫助分居或離婚人士協商。的確,兩個各自傷心的人,需要各方面 - 包括實際上和心理上 - 的支持,才能克服個人的心理關口,以至容得下對方,睇得見合作對子女的好處,一同負責為子女作最合適的決定。
況且,即使雙方已達成協議,若一方〈特別是擁有獨有管養令的家長〉的情況有重大改變,例如諮詢文件所顧慮的情況 - 計劃移民和再婚,其實另一家長亦可重新提出協商,甚至如果發覺對方刻意針對自己,而非為子女利益著想,更可以訴諸法律。說到底,養育子女需要連續不斷的協商,總非一次性的決定。
希望你用得著 - 如果你身邊有人有困難,你的資訊和對兒童的認識,往往會有幫助。當然,正月之時,希望你用不著,夫妻和順!
註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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